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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4.桥式起重机。
  三、《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安全准用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四、“质检中心”负责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验测试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测报告书;
  2.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拆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监督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起重设备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工作日检查。
  (1)每年对在使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的起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
  每月检查有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抓斗、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c.齿轮箱、减速器等传动机构有无损伤;油质检查;
  d.钢丝绳断丝及其它损伤情况;
  e.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f.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g.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h.电气控制回路和动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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