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技术审核应由2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承办,一名为主办人,其余为辅办人。
承办人应当分别独立工作,交叉阅卷、查看审核材料,独立提出审核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并难以统一的,应增加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书中如实记载每个人的观点。
第十六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独立论证后,承办人要组织专家讨论,充分讨论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技术审核意见书上如实表述每个专家的观点。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事由向审判、执行部门说明。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承办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辅以下列审核方式:
(一)勘验现场、检查被鉴定人或查看原鉴定中与案情有关的物品;
(二)询问本案的当事人;
(三)与鉴定人座谈;
上述方式形成的材料,仅供司法技术人员作技术审核时使用,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条 主办人综合分析审核事项后,出具含有以下内容的审核意见书:
(一)鉴定对象和材料符合要求,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未见不当之处;
(二)鉴定中存在疑问,提出在质证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或建议补充鉴定;
(三)鉴定存在严重差错,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重新鉴定;
(四)其它应当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鉴定缺陷、差错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提出在质证中应当解决的问题,应有质证内容和方法的提示,并说明理由、目的,预测结果;建议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应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要求和目的。
第二十二条 审核意见书由主办人制作。审核意见书应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部门、送审材料、审核事项、审核过程、参与论证人员的专业、姓名、审核人的资质等。承办人应在审核意见书上签名。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技术咨询、审核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