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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 技术咨询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官要求出具书面咨询意见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提交《技术咨询委托书》(格式表附后),由相同专业的二名以上技术人员参加,制作咨询意见书,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并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技术咨询、审核专用章。
  第九条 咨询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咨询者姓名、单位,咨询日期,咨询过程,被咨询人等;
  (二)法官咨询的问题,司法技术人员解释或者答复的内容。
  第十条 咨询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三章 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 技术审核主要解决具体案件中的鉴定方法、程序、结论、因果关系等问题,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官需要明确是否有必要再次启动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程序的;
  (二)多个鉴定结论不同或有矛盾,法官需要明确如何从科学角度取舍或采信鉴定结论的;
  (三)需明确鉴定结论对送审事项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的;
  (四)其他需要技术审核的。
  第十二条 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鉴定材料和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二)鉴定手段、方法是否科学,鉴定过程是否规范;
  (三)鉴定意见及其分析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特征的解释是否合理,适用的标准是否准确,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结论的推论是否符合科学规范;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提交的《技术审核委托书》(格式表附后),应当载明简要案情、审核内容及要求、相关案件卷宗、需审核的鉴定文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等情况。委托书应有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作技术审核的,应盖有委托法院的公章。
  第十四条 技术审核工作的立案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专门人员接受《技术审核委托书》及技术审核材料,经查无误,对案件编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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