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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执行国家和地方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四条 鉴定站的设立由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专业)及其等级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

  (二)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按规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鉴定公正性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鉴定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进行,具体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统一组织。

第四章 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对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鉴定工作;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职业资格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资格有效期届满后,须重新考核认证。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由鉴定站聘用,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需佩戴证卡,并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符合农业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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