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鉴定站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部鉴定中心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工作。
(一)组织、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
(二)组织农业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并负责试题库的管理;
(三)负责制定鉴定站设立的总体原则和基本条件,并承担对申请设立鉴定站单位资格的复审;
(四)拟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承担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指导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并负责考评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复核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
(六)参与推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部行业指导站在部有关司局和部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一)组织、指导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系统)鉴定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本行业(系统)鉴定站设立的具体条件,并负责资格初审,指导本行业(系统)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承担本行业(系统)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并负责本行业(系统)鉴定试题库的运行与维护;
(四)组织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初审和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的有关工作;
(六)开展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三章 鉴定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鉴定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