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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农业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第五条 开展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着力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劳动者服务。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强鉴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种植业、畜牧业、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等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制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划和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机构和执行机构,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三)负责农业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建设及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制定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办法;

  (二)负责本行业(系统)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行业(系统)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规划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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