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劳动局:
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知也技能鉴定管理,全面开发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实用人才以及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根据当前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和发展趋势,我部对《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6年9月1日
附件: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全面开发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实用人才以及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根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
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技术指导,执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组织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