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六)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八、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九、财务公司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应由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十、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行金融债券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分析、发债资金用途、金融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等内容。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的,还应包括分期销售的时间及每期销售量。
(三)财务公司股东会发行金融债券的决议。
(四)募集说明书。
(五)有关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六)财务公司和担保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七)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八)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评级报告应针对财务公司的特点,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信用水平和揭示本次发行金融债券的风险。
(九)承销协议或者意向书。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十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监管的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二、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财务公司自主选择承销机构。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承销机构共同组织承销团。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财务公司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十三、承销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