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7〕58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改善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财务公司自我发展能力,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及相关风险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金融债券。
二、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金融债券投资风险。
三、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
四、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六、财务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四)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