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九、资产减值准备提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等文件要求,提足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十、违规处理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机构及责任人,监管机构和省级联社要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
(二)不真实反映和报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未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
(六)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照规定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分类结果不真实。
(八)工作不协调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分类质量及分类后续工作管理。
十一、其他
(一)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包含各级社(行)本部及省级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省级联社要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五)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略)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