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
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
(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
主要法律文书;
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
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
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
3.提出初分意见。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并按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4.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呈交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二)初审。
1.审核初分结果。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
3.确定初审结果。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4.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认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定结果。
八、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管理、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董)事长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职责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省级联社主要负责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类,提高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支行)主要负责本社(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管理工作。
(二)动态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每年进行一次分类,但对于拆放、投资、抵债资产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则须按季进行调整。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对于非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要按本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并调整非信贷资产类别。非信贷资产管理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和补充与非信贷资产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并及时提出调整形态的建议。
(三)定期分析。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每季度对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