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实现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的一级法人制”的工作目标,促进农村信用社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逐步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奠定基础,现将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法人社的准入标准
推进统一法人社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监管的原则,既要加快组建进度,又要确保质量。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法人社准入要坚持以下标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账面资能抵债;核心资本充足率按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公式计算不低于2%;资格股入股起点自然人(包括职工)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法人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投资股比例一般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银监局可结合辖内情况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和投资股比例(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银监局审批统一法人社的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做好统一法人社准入三年规划
各银监局要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法人社准入标准,对辖内(以2005年12月末数据为基础)尚未实行统一法人社的县(市)按达标数和不达标数分类进行测算。对不能达标的,要分别测算在享受各项改革政策后能够达标,银监局对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投资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三年内能够达标和无法达标的数量。要按照“整体推进、区别对待”原则和准入难易程度,对在三年内能够达到统一法人社标准的县(市),分三年作出准入规划,确保三年内绝大部分县(市)完成组建统一法人社工作。
三、推进统一法人社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