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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规划院关于颁发行业标准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的通知


  附: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编制说明

  1.压力容器行业中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工作一直按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执行,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根据1995年劳安锅局3018号文的要求,在标准正文中删去了“GB9445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通则”的字样。

  2.标准原文5.11.4和6.2.5.1条中的透照厚度的确定与附录C(补充件)和附录E(补充件)有关,而原文中注的透照厚度由附录C(补充件)来确定,因此在修改中将附录E(补充件)的应用增加到正文中。

  3.标准原文5.12条没有就薄壁钢管的Υ射线透照时的射线能量选择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检测中许多单位采用
    192
  IΥ  检测薄壁管,为了保证顺利执行标准,故在5.12条中表
                 192
  5-6的注释中增加了关于使用IΥ  源透照薄壁管的能量选
  择规定。

  4.标准原文6.1.3.2条、6.3.5.2和6.4.6.2条中有“(包括外切)”的字样,从而使标准在执行中与GB3323-87中的有关条文不相统一,造成一些混乱。故在修改中将此内容删去。

  5.在标准原文6.2.3.1条,6.2.4.2条和6.2.6.4条中对钢管的透照方法存在一些问题。如6.2.3.1条对大于φ100mm直径钢管的分段透照数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6.2.4.2条中对外径小于或等于76mm钢管透照检测时象质计的选择和放置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6.2.6.4条对于外直径大于89mm的钢管焊缝中允许的未焊透尺寸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标准的执行带来困难,所以在这次修改中,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了相应要求和规定。

  6.标准原文6.3.5.1条a款与6.3.5.3条的表6-14相矛盾,为统一起见、在修改中将6.3.5.1条a款中删去了“条状夹渣”的字样。

  7.标准原文6.4.6.2条中对条状气孔类缺陷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修改中增加“条状气孔按圆形缺陷处理”的字样。

  8.标准原文8.18条表8-3对缺陷的等级分类与冶金部制定的GB/T2970“中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的缺陷等级分类不一致,由于冶金部是国内钢板的主要来源,考虑到产品订货和标准的统一,因此在修改中,本标准8.1.8条表8-3按GB/T2970标准的表4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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