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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规划院关于颁发行业标准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的通知

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规划院关于颁发行业标准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的通知
(中石化(1995)规办字12号 1995年8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标函(1995)070文规定的审批程序,现颁发行业标准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劳动部职锅局、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化工部建设协调司、中国石化总公司规划院于1995年8月8日以中石化(1995)规办字12号文批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1.2条第七行“GB9445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通则”删除。
  4.3.1条第二行中的“及GB9445”删除。

  2. 5.11.5条和6.2.5.1b条改用新条文:
  “5.11.5透照厚度应按附录C(补充件)或附录E(补充件)确定。”
  6.2.5.1b条改为“……并符合附录C(补充件)或附录E(补充件)的规定”

  3. 5.12条中表5-6下注最后补充:
       192
  “采用1r   透照钢管最小透照厚度可为10mm。”

  4. 6.1.3.2d条中的“(包括外切)”删除
  6.3.5.2d条中的“(包括外切)”删除。
  6.4.6.2d条中的“(包括外切)”删除。

  5. 6.2.3.1条改用新条文:
  “6.2.3.1  外径小于等于100mm的钢管,采用双壁单影法透照时,当射线源在钢管外表面的距离小于或等于15mm时,可分为不少于三段进行透照,每段中心角为120°;当大于15mm时,可分为至少四段进行透照,每段中心角不大于90°;外径大于100mm的钢管分段透照数量应按5.11.3条的要求确定。”
  6.2.4.2条改用新条文:
  “6.2.4.2  外径小于或等于76mm的钢管,采用双壁双影法透照时,应采用附录F(补充件)规定的Ⅱ型专用象质计,一般放置在环缝上余高中心处。外径小于或等于80mm的钢管,其焊缝透照一般应采用附录F(补充件)规定的Ⅰ型专用象质计,一般放置在被检区一端的胶片与管表面之间。”
  6.2.6.4条改用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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