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规划院关于颁发行业标准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的通知
(中石化(1995)规办字12号 1995年8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标函(1995)070文规定的审批程序,现颁发行业标准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一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劳动部职锅局、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化工部建设协调司、中国石化总公司规划院于1995年8月8日以中石化(1995)规办字12号文批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1.2条第七行“GB9445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通则”删除。
4.3.1条第二行中的“及GB9445”删除。
2. 5.11.5条和6.2.5.1b条改用新条文:
“5.11.5透照厚度应按附录C(补充件)或附录E(补充件)确定。”
6.2.5.1b条改为“……并符合附录C(补充件)或附录E(补充件)的规定”
3. 5.12条中表5-6下注最后补充:
192
“采用1r 透照钢管最小透照厚度可为10mm。”
4. 6.1.3.2d条中的“(包括外切)”删除
6.3.5.2d条中的“(包括外切)”删除。
6.4.6.2d条中的“(包括外切)”删除。
5. 6.2.3.1条改用新条文:
“6.2.3.1 外径小于等于100mm的钢管,采用双壁单影法透照时,当射线源在钢管外表面的距离小于或等于15mm时,可分为不少于三段进行透照,每段中心角为120°;当大于15mm时,可分为至少四段进行透照,每段中心角不大于90°;外径大于100mm的钢管分段透照数量应按5.11.3条的要求确定。”
6.2.4.2条改用新条文:
“6.2.4.2 外径小于或等于76mm的钢管,采用双壁双影法透照时,应采用附录F(补充件)规定的Ⅱ型专用象质计,一般放置在环缝上余高中心处。外径小于或等于80mm的钢管,其焊缝透照一般应采用附录F(补充件)规定的Ⅰ型专用象质计,一般放置在被检区一端的胶片与管表面之间。”
6.2.6.4条改用新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