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公告
自1994年1月1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以来,我国已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已发行的外汇兑换券也在流通中逐步兑回,目前只有少量外汇兑换券在市场流通,已有条件按原定计划完成此项改革,以便在境内机构和境外来华人员结算、支付中统一使用人民币,现就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外汇兑换券仍可以流通使用,或按本公告的规定兑换成外汇或人民币。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内居民均不得再用外汇兑换券标价、收付、结算。
三、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结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美元,并存入其外汇帐户。
五、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凭本人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如兑换其他币种的外汇,还须持原外汇兑换水单。
六、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已携带出境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到当地中国银行,按我国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美元,或到与中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
七、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允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折成美元,并按兑换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外汇兑换券持有者可以到各银行指定的外汇兑换点兑换;1995年1月1日以后只能到中国银行兑换;中国银行兑换期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