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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六号·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1994年11月8日 中国证监会)


                 说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内容与格式。
  (二)发行人民币股票的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种股票)或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股东配售股票的,参照适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三)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向股东配售发行股份所必备的文件之一。
  (四)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内容与格式中确实不适用于发行人的某些具体要求作出适当修改,或者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但是律师应当向发行人和证监会书面说明修改或者增加的理由。
  (五)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应当附有律师的书面确认;如有必要,律师应当对法律意见书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六)如果发行人取得配股的许可,律师应当发表补充意见,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配股说明书公布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及发行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事项应当就此发表法律意见,同修改后的配股说明书一起上报证监会。
  (七)本内容与格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度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人):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说明根据《股票条例》、《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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