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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制定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
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为建立运行高效、管理到位、数据权威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承担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运行维护、综合运用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方式供社会查询。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全面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将本系统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将本系统中本辖区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院及辖区法院在本系统运行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工作机构承担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本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为本系统足额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并为人员培训和设备配置提供专项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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