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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由于你院对于《补充协议》签订地这一重要事实未予查清,因此请示报告中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两种分析意见均是缺乏充分根据的。
  三、关于《合营权益抵押契约》的效力问题
  《合营权益抵押契约》的效力问题是以你院请示的第二个问题即担保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为前提的,在《合营权益抵押契约》的准据法未确定的情况下,不能依法对该契约的效力作出认定。你院应在《合营权益抵押契约》的准据法确定后,再根据确定的准据法对该契约的效力问题作出认定。
  此复。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6年4月10日 [2002]鲁民四初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和财务)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财务)、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酒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温汝成在辞去丰业酒店董事的情况下,以丰业酒店的名义签订《补充协议》。因对以何种法律作为确定温汝成行为效力的依据等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特向钧院请示。
  1997年12月31日,建和财务与丰业财务签订《贷款协议》,建和财务给丰业财务贷款本息55936301.36港元,约定适用香港法律。1998年3月8日,建和财务与丰业酒店签订《合营权益抵押契约》,丰业酒店将其在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的投资、权益及权利抵押予建和财务,为丰业财务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应付货币提供担保,协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温汝成根据丰业酒店董事会的授权,代表丰业酒店在契约上签名。2001年1月18日,温汝成辞去丰业酒店董事职务。2001年1月19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对温汝成辞去丰业酒店董事一职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2001年3月8日,建和财务与丰业酒店签订补充协议,对1998年3月8日签订的《合营权益抵押契约》作出修订及补充,把《合营权益抵押契约》中第十九条修订为“本契约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制约”。温汝成作为丰业酒店的签约代表签名并加盖丰业酒店的印章。2001年4月2日,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鲁外经贸外资字[2001] 392号文件批准同意丰业酒店将其在合营企业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建和财务。2002年11月7日,建和财务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丰业财务承担还款责任,丰业酒店承担担保责任。2003年1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丰业财务由法院临时清盘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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