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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1.恒通公司向东迅公司支付未付的回报款(回收投资款)人民币99973005.00元。2.恒通公司不向东迅公司支付上述金额人民币99973005.00时,由玉林市政府支付该金额之二分之一,即人民币49986502.50元。恒通公司向东迅公司支付的金额不足人民币99973005.00元时,由玉林市政府支付不足部分的二分之一。3.驳回东迅公司要求玉柴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4.本案仲裁费为107213.00美元,由恒通公司全部承担;东迅公司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107213.00美元,全部冲抵后,恒通公司应向东迅公司支付107213.00美元,以补偿东迅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恒通公司应向东迅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00元,以补偿后者因办理本案而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6.上述第1款、4款、5款所述的恒通公司应向东迅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于2005年8月1日之前(含8月1日)支付;逾期支付,加计自2005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3‰的利息。7.上述第2款所述玉林市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款项金额应于2005年8月1日之前(含8月1日)支付给东迅公司,逾期支付,加计自2005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3‰的利息。
  三、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情况
  1.1996年11月2日,东迅公司与恒通公司、原县级玉林市政府签订《广西路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
  2.1996年11月2日,玉柴集团出具《玉柴集团关于中外合作经营广西路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有关条款的承诺函》。
  3.1996年11月2日,原县级玉林市政府向东迅公司出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西路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承诺函》。
  4.1997年4月22日,国务院国函[1997] 26号批准撤销玉林地区和县级玉林市,同时设立地级玉林市,地级玉林市管辖原玉林地区的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和新设立的玉州区、兴业县,玉州区辖原县级玉林市的玉林、福绵、南江等15个镇、乡;兴业县辖原县级玉林市的石南、城隍、大平山等15个镇、乡。原玉林地区的北流市由自治区直辖。
  5.玉林撤地设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玉设市筹[1997] 5号文件《关于县级玉林市恒通有限公司移交地级玉林市管理的通知》,从1997年8月1日起,县级恒通公司移交地级玉林市管理。恒通公司的主管部门为地级玉林市人民政府;恒通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待地级市挂牌成立后办理。
  四、执行情况
  2005年10月13日,东迅公司向玉林市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5年10月25日,玉林市中院立案执行。地级玉林市政府、广西恒通公司于10月30日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0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3号裁决书提出申辩和异议,并于11月7日各自提供了担保,申请中止执行。恒通公司以该公司拥有的广西路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提供担保,玉林市政府以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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