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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0日 法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

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使调研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调研工作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调研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有组织、有计划的确定一般调研课题和重点调研课题,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的调研工作。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主管研究室的副院长应当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院党组应当听取重点调研课题的汇报并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室是审判业务综合部门,主管本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调研工作。重点调研课题由研究室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一般调研课题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研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工作成绩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院、庭级领导和其他法官每年都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调研工作,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的,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当安排课题组成员参加调研工作和论证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调研课题。一般调研课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重点调研课题由研究室提出初步选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主管研究室的副院长审核,并由院党组或院长审定。
  重点调研课题一般每年不超过十个。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确定当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调研课题可以通过申报、委托或者招标等形式确定课题的承担单位。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课题招标。调研课题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招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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