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不难看出,该案中的被处罚人×× 卫生学校,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三无"印刷厂印制《×× 医疗手册》300余册,计划卖给专业学科的学生及教师作为教材使用,虽然名义上没有出版发行,但是实质上与出版发行无异,已经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利用,超出了上述条款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适用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 省版权局的来函
国家版权局:
关于《×× 医疗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印制案。
案情:《手册》署名"《手册》编写组",×× 出版社出版,1996年3月印刷,书号1SBN7-5341-0762-8/R?134,定价22元。被处罚人××卫生学校,中专,在校学生2800人。被处罚人准备以《手册》作为新开设的"××医生"专业教学用书,但未买到。在未经《手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今年10月,向×× 区文化路一家"三无"印刷厂提供一本样书,委托原样印制300册,计划卖给"×× 医生"专业的学生及基础…临床课教师使用,按每年招生40多人和供教师参考计算,可使用3年以上。10月20日,我局在该厂查获301册《手册》(半成品)。对此案,我局按侵权复制定性,并拟定了处罚意见。11月5日,被处罚人在被告知处罚意见后,申辩称:印这些书是为教学需要,教学应包括教师和学生用书,不是为营利,因此符合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不能适用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还要索回被扣图书。
请示:
1.此案可否按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定性处罚。
2.日常工作中,前t;、"少量"、"复制……供……使用"与"不得出版发行"的关系等。
特此请示。
×× 省版权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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