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适应基层特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注意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
七、大力推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要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八、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加强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组织网络,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自身活力。
九、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小组长和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要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大力宣传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