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2007]26号 2007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配合当地人事、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严格按照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对于没有列入审判津贴范围的人员,要耐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文件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2007年7月31日 国人部发〔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最高人民法院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法官审判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