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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出国培训、邀请外方专家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对于有引进内容的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部“948”办审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948”计划的所有项目均需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前一个月,向部“948”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附件8)、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附件9)、技术报告、资金决算表(附件10),以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引进内容项目不需提供)等项目验收资料,经部“948”办审核批准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部“948”办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十条 水利部“948”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七名以上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承担单位人员及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通过审查项目有关资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水利部“948”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1)。

第七章 绩效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中央级农口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由财经司会同国科司、综合事业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可申报各级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履行项目合同,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资金,且三年内不准再申请和承担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属于秘密级。其项目的相关材料均须遵守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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