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水利部“948”项目申报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央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部门)的项目申报,于每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部“948”办。
第七条 项目申请和承担单位为:水利部所属科研院(所)、流域机构、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所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等。鼓励科研、生产、使用单位联合承担,发挥各自专长,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水利部“94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申报项目经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批准立项后,委托科技推广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水利部“948”项目合同(附件2)。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和年度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启动项目(引进部分需签订商务合同)。否则,将视为自行终止,资金另行安排。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组建固定的项目组,一般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鼓励与其它科技项目相结合,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
第十三条 提倡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各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国际合作、国际学术交流、出国考察、培训等途径,引进所需关键技术。引进工作由部指定的代理公司协助办理。相关的代理协议和商务合同等需报部“948”办备案。
第十四条 凡项目合同中涉及到邀请外国专家、出国培训、合作研究等内容,应填写《水利部“948”项目邀请专家申请表》(附件3)或《水利部“948”项目出国培训人员申请表》(附件4)等相关表格,报部“948”办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出国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出国考察、培训或邀请外方专家来华工作等任务完成后,应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部“948”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