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白酒产品许可证审查部:
自2006年10月起,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一些白酒企业已完成换证工作,但是,由于尚未到期换证的企业较多,刚刚完成换证的企业无法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标志,白酒许可证监管工作受到了影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规范白酒标识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白酒企业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证书到期后未完成换证的,不得生产销售白酒。
二、白酒换证工作于2008年底完成,白酒企业的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9年1月1日的,也应当在2008年底完成换证,换证过程,应简化手续。2009年1月1日起,白酒企业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
三、已完成换证的白酒企业,自批准换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超过2009年1月1日),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在此期间未完成标签更换的,暂不以无证、假冒证书、标志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