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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失效]

  3.主持安全鉴定会,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并提出对工程的加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1.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

  (1)大坝勘测设计资料;

  (2)大坝施工资料;

  (3)验收交接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

  (4)续建、加固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5)历年管理运行情况资料;

  (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考证资料、历年观测资料整编成果和分析;

  2.编写大坝运行管理情况报告;

  3.参加并配合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4.配合专家组工作;

  5.按鉴定意见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和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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