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3.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4.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召开鉴定会议,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上报和存档。
第八条 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2.征询专家组意见,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4.组织并主持现场安全检查,组织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将有关的鉴定成果和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存档。
第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
1.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
2.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