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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附件2: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
  附件3:海关实施C类/D类管理通知书
  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附件5: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书
  附件6: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

  附件1:
  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号(即经营单位代码)

 

进出口企业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海关:

  本单位经过自我评估,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特向你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本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请海关审核批准。

  随附文件资料清单:

  1、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2、通过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海关有效期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3、《企业状况调查表》(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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