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水移[1999]133号 1999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库区建设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是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 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所在县级政府要立足本地资源及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编制库区建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审查汇总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水利部审批。
  第四条 规划内的项目要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组织评估、审查,商财政部经济贸易司批准。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确定前期工作内容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省移民主管机构应将已经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与资金来源平衡后编制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水利部审核汇总后纳入库区建设基金年度预算,于当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年度终了,各级移民机构要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报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决算,作为库区建设基金年度决算的附件,由水利部负责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