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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份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四、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

  (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五、工作要求

  (一)2007年秋季开学前,在试点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共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成功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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