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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金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三、组织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学生毕业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利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平台做好信用转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活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展对学生家庭的微贷款和毕业生创业贷款等富民业务,增强学生家庭的经济实力和学生个人的还贷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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