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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三十日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鉴定,提出鉴定补充报告。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验收证书并备案。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的高级职称(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五、直接参与本项目产品的开发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开发单位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和验证实验。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编制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五、委员会全体成员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被鉴定的新产品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 经鉴定验收合格的新产品,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统一颁发《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及统一编号。

  编号方法如下:
  (××)  ×××  鉴 定  ×× 号

  第 Ⅲ 部分
  第 Ⅱ 部分
  第 Ⅰ 部分

  第 Ⅰ 部分代表通过鉴定验收的年号
  第 Ⅱ 部分代表颁发鉴定验收单位简称
  第 Ⅲ 部分代表颁证单位的存档顺序流水号

  第十八条 新产品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主持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新产品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主持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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