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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

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7月24日水利部水机[1996]31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企业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委托机械局[1]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国水利水电系统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机电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可为样机(样品)鉴定、试产(试用)鉴定、投产(使用)鉴定三个阶段。对一些特殊产品,新产品在样机(样品)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鉴定验收无需分开的,可合并进行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以及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植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鉴定验收新产品的范围: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
  二、企业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的新产品;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
  第八条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鉴定验收新产品先进水平的定义:
  一、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首次试制,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属于领先地位;
  二、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
  三、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领先地位。

第二章 鉴定验收内容、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 鉴定验收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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