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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规范地方审计机关申请协查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规范地方审计机关申请协查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7]98号 2007年5月16日)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近来,陆续有地方审计机关申请我署为其协查有关事项。为了加强审计协作、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经署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审计机关申请署协查事项,由办公厅协调并商有关业务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署领导审批。署领导批准后由业务司或派出机构办理。
  二、业务司或派出机构办理协查事项,需新增或调整审计任务时,应按照《审计署关于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审办发[2005]35号)等规定,向办公厅提交审计项目立项或调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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