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 (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维权工作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维权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大项活动,作出重大决策。
2.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3.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第十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研究提出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承办日常事务。
2.组织协调各维权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维权活动,跟踪反馈工作情况。
3.处理来信来电采访,受理涉军纠纷案件的咨询投诉。
4.组织学习交流和人员培训,搞好宣传。
5.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战时维权课题的研究探索,提出可行性对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职责:
1.负责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2.强化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4.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5.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对涉讼的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开展“148”法律服务和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职责:
1.认真落实军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2.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做好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沟通协调、教育稳定工作。
3、开展军营“148”法律咨询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