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合法权益方面的案件、纠纷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保护军队房地产合法权益和军人军属的宅基地、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补偿、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7.各级军队政治机关要做好涉案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制教育和稳定工作,如实反映案情,加强协调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认真受理军营“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维护国防利益领导(指导)小组每年应举行1-2次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调研制度。对涉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提出解决办法。
3.督查制度。省维权工作指导小组每年,市、县(市、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维权检查。
4.报告制度。各级维权办公室每年要将各部门工作情况综合,专题报告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处理重大涉军案件纠纷,应随时报告,主动听取领导小组和军事机关意见。
5.奖惩制度。对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凡涉军纠纷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对当事人情况、反映的事实、维权要求进行登记。
2.核查调解。对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核查,根据当事人意愿,调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协调督办。移送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出具介绍信,并附情况说明或处理建议。对辖区外涉军纠纷,通过友邻单位或上级协调处理。
4.情况反馈。向当事人反馈纠纷和案件的处理情况。
5.资料建档。将纠纷案件的处理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工作程序:
1.立案。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程序、诉讼费用减免缓等规定应在立案庭告知栏或《诉讼指南》中告知。案卷应标注“涉军”字样。
2.审理。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高效办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3.结案。涉军民事纠纷裁判文书由巡回法庭庭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对涉军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由巡回法庭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