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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转发《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依法公正。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必须依法公正,切实保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2.及时高效。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快受理、快移送、快解决、快反馈。
  3.密切协作。各部门保持经常联系,确保网络畅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维护国防利益指导(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对涉国防和军人军属利益的重、难点问题提出对策。
  2.依法调处影响重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3.将涉军纠纷调处纳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4.检查、表彰维权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协调辖区的维权工作。
  2.承办维权日常工作,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受理维权“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依法调处影响重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十条 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职责:
  1.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2.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在驻军较多的单位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组织“法律援助军营行”活动。
  第十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其它各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3.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侵犯涉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和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服役士兵的优抚、抚恤政策,抓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人军属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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