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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转发《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法[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陆空办公室(民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浙江和福建省委政法委等部门颁发的《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 (试行)》转发你们。
  近年来,浙江省和福建省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的整体布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了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为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的做法值得肯定,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双拥工作和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事关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力求取得最佳执法效果。各部队要教育军人军属带头守法,支持地方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单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健全完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军案件审判中,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促进维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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