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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试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有权向同级季报机构免费咨询相关的行业汇总数据或其他企业非商业秘密的有关数据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各季报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定期评比,通报表扬。
  (一)对完善季报基本制度和工作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进行季报数据分析、研究、预测等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四)长时期认真完成规定的季报工作任务,保障季报数据资料准确、及时,有显著成绩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制度规定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季报工作的表彰方式主要有:
  (一)在系统内或全国通报表扬。
  (二)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各级季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给予必要处罚。
  (一)虚报、瞒报情况。
  (二)拒报报表。
  (三)迟报(指超过规定报送时间5日以上)报表。
  (四)伪造、篡改数据。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季报工作有关的处罚主要有:
  (一)警告。
  (二)依据《统计法》,给予企业或个人一定数量的罚款。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有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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