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确定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
(二)根据全国统一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季报具体组织工作。
(三)及时收集、录入、汇总季报数据,建立所辖企业季报数据资料库,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
(四)按统一要求向被列入季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反馈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承担季报工作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机构及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季报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流通、旅游饮服等行业中的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
参加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每三年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 参加全国季报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商确定。
第十一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地方企业名单,由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确定的国有骨干企业。
(二)对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国家明确给予重点扶持的有发展前途企业。
(四)实行各类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
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对于因产权发生变动将导致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应列入季报名单中。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确定后,可增列季报工作范围。
(一)发展较快,经济规模达到国有骨干企业标准。
(二)国家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
第四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在确定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名单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编制专门的序号,并向有关企业下达季报工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