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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颁布<国有企业季度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1日)废止

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试行)
(国资统发〔1996〕9号 1996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研究国有企业发展趋势,深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促进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动态监测制度,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指国家通过有选择地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准确地掌握部分企业在季度期间内经济、财务、资产等基本变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建立季报制度的目的是,适应集中力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促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服务,以及促进形成国有经济预警机制和进行重点指导,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季报工作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着动态性、时效性、简便性原则组织进行。

第二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季报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方法、分级运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季报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工作方案、基本制度、指标内容、统计方法和程序等。
  (二)协商确定参加全国季报编制工作的中央和地方企业名单。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的季报实施工作。
  (四)建立全国季报工作网络及全国数据资料库,汇总分析季报各项全国性数据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季报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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