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办法
(财办金[2004]48号 2004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及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金融保险机构。
第三条 参加考核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组织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二)按照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的格式、参数和时间上报报表及数据软盘,且各类报表种类齐全,金额单位准确无误;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无信息严重失真及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会计信息失真,报表数据质量差;
(二)报表报送不及时,严重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三)上报的报表种类及有关材料不全,影响全国数据资料汇编;
(四)未经同意,随意改动报表及软件格式,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工作的组织落实(20分)
1.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责(4分)。
2.会计决算报表责任制度明确,任务落实到人,负责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报表工作规范,运转正常(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