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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办法
(财办金[2004]48号 2004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全国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金融保险机构。
  第三条 参加考核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组织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二)按照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的格式、参数和时间上报报表及数据软盘,且各类报表种类齐全,金额单位准确无误;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无信息严重失真及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会计信息失真,报表数据质量差;
  (二)报表报送不及时,严重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三)上报的报表种类及有关材料不全,影响全国数据资料汇编;
  (四)未经同意,随意改动报表及软件格式,影响全国数据汇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工作的组织落实(20分)
  1.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责(4分)。
  2.会计决算报表责任制度明确,任务落实到人,负责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报表工作规范,运转正常(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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