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六)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全社公布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八)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审计监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察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人事局的通知或者社党组的要求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对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监察局商人事局、计财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财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社领导审定后实施。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之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和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审计组可以对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三)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召开有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见面会。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监察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监察局前,应当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监察局。
(六)监察局按照复核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审议后经监察局局长签署意见,出具监察局的审计报告。监察局的审计报告经社长办公会或社领导批准,正式发文。该报告是审计事项的最终结果。
监察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七)监察局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