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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关于印发《新华社审计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华社关于印发《新华社审计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发文件[2007]厅字15号 2007年4月17日)


总社各部门、各单位,国内各分社及驻外总分社、大分社:
  《新华社审计监察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第7次社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察工作,对于维护我社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各分社都要重视审计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促进我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新华社审计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华社审计监察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新华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新华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华社审计监察工作是新华社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新华社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对新华社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内控制度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审核、鉴证,评价其经济责任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社监察局主管全社的审计监察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察职能。
  监察局审计监察室是新华社审计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按审计监察的职权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署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新华社各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和国内各分社,尚未配备审计人员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配备兼职审计人员。各直属事业、企业和国内分社审计人员,在本单位领导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接受监察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监察局在审计监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和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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