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审计文书审批单和待复核审计文书正文及其附件,由公文起草签批流程传送至法制工作机构。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核的、需要进行复核的审计文书审批单后,指定人员进行复核。
法制工作机构内部对于复核意见的提出、审批,要求业务部门补报材料,退回业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的再次提交等流程,在法制机构复核模块内进行。
第五十五条 复核工作结束,经法制工作机构领导签名,复核意见作为背景材料之一,随同审计文书审批单重新进入公文起草签批流程,送机关领导阅核签发。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求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在审计实施过程即进行相关工作的,应当使用AO或者在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模块中办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档案管理流程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反映审计机关公文和机关事务办理轨迹相关文档的过程。公文的起草者、审计项目和机关事务的参与者,与档案管理人员(含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共同参与该流程。
档案管理流程的载体是案卷。
第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或者各个部门,至少指定一位公文的起草者、审计项目和机关事务的参与者,负责创建案卷搜集整理资料。
以下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电子文件:
(一)文书档案。公文起草签批模块形成的电子文稿及领导修改批示的内容。
(二)审计档案。AO生成的项目档案数据包。使用地方档案部门推荐的档案管理软件的,应当在AO中按地方档案部门的要求,将有关资料逐一另存。
(三)会计档案。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备份电子文件。
(四)基建档案。项目审批的电子文件和设计制图软件生成的电子图纸。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各个部门向档案部门提交、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提出调整意见、部门修改后的再提交、档案部门正式接收入库、查询借阅退还等管理环节,应当通过局域网进行。
使用地方档案机关推荐的档案管理软件,无法在局域网实现上述环节的,可以酌减。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扩大档案信息共享范围,方便审计人员利用。在遵守密级管理的前提下,应当在内部办公网络上列示档案目录。
有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有价值的原有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等电子化处理。
第十二章 统计管理
第六十一条 统计管理流程是以数字形式反映审计成果的过程。审计项目的参与者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填报审计台账的方式、部门兼职统计员和机关统计员通过编制汇总报表的方式参与该流程。
统计管理流程的载体是审计统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 本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报表由机关统计员汇总审计台账形成。使用AO的审计项目,由审计组指定的人员生成审计台账数据包,通过网络或者介质传至审计统计管理软件;未使用AO的审计项目,由部门兼职统计员使用审计统计管理软件填报审计台账。
机关统计员使用审计统计管理软件,汇总本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报表,形成本级审计机关统计报表。
第六十三条 结合审计机关广域网络的建设,逐步实现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通过数据传输通道的方式,报送、接收审计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