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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起草行政公文时,使用公文起草模块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行政公文审批单中,以填写、截取相应文字、从组织树选择、下拉框选择的方式,添加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二)使用直接粘贴正文或者在线建正文方式,引入公文正文。
  (三)添加附件。
  (四)添加背景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部门领导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起草的行政公文,使用公文起草模块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阅或者修改行政公文审批单中已经填写的各项信息。
  (二)审阅或者修改正文、附件和背景资料。
  (三)填写审批意见。
  (四)根据情况,做出将公文提交审计机关领导阅核、送其他部门会签、送本部门其他领导阅核、退回拟稿人的选择。
  第十九条 与行政公文起草部门工作相关的部门,接到公文会签请求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公文审批单中的各项信息、正文、附件和背景资料进行审阅,填写会签意见后退回。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办公室核稿制度,在公文起草签批过程中设计涉及公文核稿人员的流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的分管领导可以直接签发行政公文,也可以签注意见后转给其他领导签发。
  审计机关领导认为所起草的行政公文需要退回修改时,应当退回。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文秘部门,负责将审计机关领导签发的行政公文进行核稿、清稿、编号、套用模板、印刷等工作。印制完成后,文秘部门应当执行入阅文库和入档案库操作,结束公文起草签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书与行政公文的起草签批过程基本一致,其区别在于:
  (一)审计机关业务人员起草审计文书时,使用审计文书审批单,并在公文标题中正确反映文书种类。
  (二)审计文书起草签批流转至法制工作机构部门复核环节时,转入法制复核流程;法制工作机构部门复核后重新回到公文起草签批流程,并增加复核意见书作为背景资料。
  (三)总审计师或者指定的审计机关领导应当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倡审计机关的各级领导亲自撰写公文。各级领导亲自撰写公文时,除法制部门复核和办公室核稿环节以外,原由其下级工作人员履行的逐级审核环节可以省略。

第五章 公文收发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收发办理流程是审计机关接受上级任务、明确上级指示、交流机关工作情况、履行审计监督权力、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过程。公文收发办理无纸化要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公文信息的共享,保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知悉公文信息的权力。
  公文收发办理流程的载体是公文,各级领导的批示和说明办理情况、过程的信息可作为公文的辅助部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入库的公文来源和登记入库的方式如下:
  (一)机关内部成文。起草签批流程完毕后,机关内部生成的文件自动携带公文登记要素进入阅文库。
  (二)通过数据传输通道传递的上下级审计机关来文。使用公文入库模块的传输接收入库功能接收,所接收的公文自动携带公文登记要素进入阅文库。
  (三)通过介质、电子邮件等其他渠道传输的外部来文。通过填写收文登记单,加载正文,录入公文登记要素及事项分类等信息后,进入阅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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