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用出版部门的专用出版权,非法印制或复制销售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有关教辅读物;一些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各类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职业教育培训的教学质量,而且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的使用管理,遏制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侵权盗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法制观念,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我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机构严格遵守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营造“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活动
(一)认真组织自查活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7年9月至11月,集中三个月时间对本辖区内使用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进行自查清理。重点是查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订购、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安排部署自查活动,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自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在自查活动中,对从非法渠道订购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销售、使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的单位应严肃查处。对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内部人员非法复制发行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制售;对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要全部收缴销毁,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使用正版教材及教辅读物。
在清查工作中,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编印、订购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