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察看、专家评审、综合评议等方式,依照有关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对竣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实际总投资(须提供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为行业、企业提供优惠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中央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商务部、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将验收情况报告、资金清算申请等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报商务部、财政部。
(四)对于项目不能按期验收且未提出延期申请、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对验收工作不予配合的情况,商务部和财政部将核减、收回已拨付给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
关于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7]291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验收规定另行下发。
八、项目申报联系人
商务部产业司:
政策处 宋亚明 010-65197109 65197544(传真)
出口处 付英晟 010-65197403 65197563(传真)
高新处 徐紫光 010-65197363 65197565(传真)
各地、各中央单位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2007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请表(地方)
附件2、2007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请表(中央单位)
附件3、2007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汇总表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1
2007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请表(地方)
省市: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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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开户 │ 银行 │ 项目内容 │ 项目投资金额 │申请专│ 备注 │
│ │ 银行 │ 帐号 │ ├───┬───┬───┤项资金│ │
│ │ │ │ │总投资│地方支│自筹资│ │ │
│ │ │ │ │ │持资金│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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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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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 │地方财政厅(局│ │
│见: │ │)意见: │ │
│ │ │ │ │
│ │ │ │ │
│ │ (盖章)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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