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3.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4.重点企业、行业组织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汽车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和基地发展规划;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组织(以下称中央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内容;如申请共性或关键技术研究资助项目,须提供项目完成后预期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2.申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中央单位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签署的上述协议。
3.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产业司)。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三)地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或中央单位要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和筛选,控制项目申报数量。
(四)各地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评价,认真总结,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六、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中央单位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地方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采用部分预拨方式,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资助资金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
七、项目验收及清算
(一)项目验收及资金清算申请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于项目不能按期验收,项目单位应在2008年9月1日前及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单位向商务部申请延期,获得批准方可延期验收。项目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